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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收益法结果相同合理吗?

#评估客堂 ·2025-11-18 08:00:04
问:采用了公允价值收益法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种途径进行

您好!看起来您可能想提出一个问题,但问题内容暂时为空。能否请您补充一下具体想了解或讨论的内容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在资产评估中,采用公允价值收益法(通常指收益现值法)和基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方法,本质上是同一种评估思路——均依赖对未来收益或现金流的预测,并通过适当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折算为现值。因此,从方法论角度而言,两种途径使用相同的数据(如收入预测、成本、增长率、折现率等)是**合理且常见**的,并非“硬伤”。 但关键在于:**是否在不同价值类型下保持一致数据,需要基于价值类型的定义和逻辑基础判断。** ### 一、为什么两种方法使用一致数据不是“硬伤”? 1. **价值类型本质一致** 若评估目的是“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这两种方法都是被广泛接受的主流方法。在公允价值标准下(如IFRS 13或CAS 39),收益法(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正是主流选择,因此使用一致的预测数据是符合准则的。 2. **数据一致是评估可靠性的基础** 如果两种方法使用相互矛盾的收入预测,反而会引发逻辑冲突,降低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例如,一种方法用高收入预测,另一种用低收入预测,却都宣称反映“同一价值”,必然导致结论不一致,反而暴露评估方法存在缺陷。 3. **审核与验证的需要** 评估执业中,多种方法相互验证是基本要求。若公允价值收益法与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得出接近的结果,且基础数据一致,说明评估假设合理、模型稳健,能够增强结论的可信度。 --- ### 二、什么情况下“使用一致数据”才是“硬伤”? 只有当评估**价值类型不对等**,却强行使用相同数据,才可能构成问题。例如: - **评估目的为清算价值,却使用持续经营的收入预测** → 严重违背价值类型逻辑; - **评估时点已明确要反映“快速变现价值”,却依然沿用成长期收入预测** → 数据与价值类型脱节。 但若评估的是**持续经营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且未来收入预测基于合理商业计划,那么两种方法使用相同数据是正常且必要的。 --- ### 三、结论:不是“硬伤”,但需注意前提条件 ✅ **不是硬伤**,只要评估的价值类型一致(如均为持续经营的公允价值),且预测数据基于合理商业假设,采用一致的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数据是合规、合理且必要的。 ⚠️ **需警惕的风险**: - 不能以“方法不同”为由故意制造数据差异,造成评估结果人为操纵; - 要确保不同方法的评估逻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相匹配; - 在报告中应清晰说明两种方法的一致性原因,增强透明度。 --- ### 优化表达(用于报告或说明): > 本项目采用公允价值收益法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两种路径进行评估,两种方法在核心数据输入(包括收入预测、增长率、成本结构及折现率等)方面保持一致,这是基于评估目的为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公允价值,符合国际与国内会计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一致性要求。数据一致性有助于提升评估结论的逻辑一致性和可验证性,而非评估缺陷。两种方法的互补性体现于模型细节差异(如折现周期、风险调整方式等),而核心预测数据一致性是合理假设下的结果,不代表方法缺陷。 —— 由此,不仅不是“硬伤”,反而是评估严谨性的体现。

答:

这并不令人意外,根据第8号准则,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被定义为“在用价值”。在用价值体现的是某项资产在特定使用者实际运用情境下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的衡量。理论上,由于不同使用者在运营方式、效率、资源搭配等方面存在差异,即便同一资产,也可能因使用主体不同而产生迥异的收益水平,从而对应不同的在用价值。

当用户的使用水平达到普遍认可的中等水平时,其实际应用价值便与其公允价值相吻合。
倘若我们假设某企业的管理水平处于行业平均水准,那么其资产在当前使用状态下的价值便可被视为公允价值,此时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即等同于其在用价值。


作者:赵强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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