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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悦在起草委托合同时,针对该项目的评估目的,明确表述为:本次评估旨在为国有企业A拟转让其持有的国有企业B公司9%股权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在合同中,她写道:“本次评估对象为被评估企业全体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涵盖该企业全部的资产与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各项债务,以全面反映企业整体价值。”
赵明轩瞥了一眼合同,眉头微皱:“这条款实在有失公允。”
管悦表示:“我注意到一些外部报告在处理类似情况时采用了这种方式——委托合同中明确评估对象为全部股东权益,而最终评估结论则提示报告使用者需自行结合持股比例、控制权状况以及认缴与实缴资本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且恰当的。”
答:在当今数字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获取与传播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不仅依赖传统媒体,更广泛地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实时互动与内容共享。这种转变促使内容生产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对信息的真实性和传播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提升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
赵明轩望着管悦,轻声说道: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将评估对象表述为“股东全部权益”以规避少数股权折价、控制权溢价以及认缴与实缴差异等复杂问题的做法,此类处理方式在部分项目中也未引起外部审计机构的深入质疑。然而,我部门始终坚持评估对象与具体经济行为之间严格对应的原则,确保评估逻辑的合规性与严谨性。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常规处理,必须提交部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取得明确意见后方可实施。
2. 本案例中,从严格意义上讲,评估对象不应设定为股东全部权益。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中所界定的评估对象,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实际范围保持一致。若经济行为的实质是转让标的公司9%的股权,则相应的评估对象应准确界定为该部分股权,而非整个股东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详细描述评估对象,通过文字叙述与表格形式清晰界定评估范围。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所指定的评估对象及范围是否与相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范围保持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情形,需详细说明具体差异原因,并明确该评估范围是否已通过审计程序予以验证。
从评估范围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针对9%的股东权益部分,还是整个股东权益,所涵盖的评估范围均包括企业全部的资产与负债。这一做法并不存在矛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以下事项开展审核: (一)资产评估所涉经济行为是否已依法取得正式批准; (二)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是否持有与项目相匹配的合法评估资质; (三)参与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否合理,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否清晰标注; (五)资产评估范围是否与已批准经济行为文件中明确的资产清单完全相符; (六)评估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市场数据及政策文件是否具备适配性与权威性; (七)企业是否已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八)整个评估程序是否严格遵循国家现行的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 (九)审核过程中参与的专家是否在评估结论及关键事项上形成共识性意见。
作者:高勐 栾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