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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方;另一类则是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收回租赁资产,承租方不取得所有权。
在第一种模式中,融资租赁在形式上类似于分期付款,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在分期付款方式下,买方从交易初始便取得资产的完整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不同,承租方仅在租赁期满后才获得资产的最终所有权。由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并未真正拥有资产,因此该资产不宜归类为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相反,将其视为一项无形资产——即“租赁合同权益”更为合理。这一处理方式能够准确体现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所享有的权利实质,即对资产使用收益的权益,而非资产本身的拥有权,从而更真实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经济形态与价值内涵。
此外,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剩余合同期限内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方最终无法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潜在风险。为准确反映此类不确定性,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能够更合理地体现这一风险因素。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进入执行中期,承租方已完成部分租金支付。经适当调整后,这些已实际支付的租赁款项可纳入资产范畴,但尚未支付的未来租金不应计入资产,相应的应付租金也不应作为负债处理。此处将已支付的租金视为一项资产,但并非固定资产性质。这些已付租金不仅在支付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实现,更在合同期满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后,持续为其创造经济价值。因此,已付租金实质上是承租方为获取未来资产所有权及相关收益权而付出的对价,属于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融资租赁的性质与经营租赁相似,主要区别在于租期更为长久。此时,融资租赁合同仅被视为一项权利或权益,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因此,已支付及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款项不应确认为资产,同时,应付的融资租赁款项也不应作为负债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