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评估知识
您好!您似乎有一个问题想问,但还没有把问题内容发给我呢。请告诉我您想了解什么,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管悦在起草委托合同时,针对国企A拟转让其持有的国企B 9%股权这一项目,拟定条款如下:“本次评估对象为被评估企业全体股东所享有的权益,评估范围涵盖该企业全部资产及相应负债。”
赵明轩瞥了一眼合同,眉头微蹙:“这样的安排显然不够公平。”
管悦表示:“虽然外部部分报告采用此类处理方式,即在委托合同中将评估对象设定为全部股东权益,最终结论由报告使用者自行结合持股比例、控制权因素以及认缴与实缴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但我认为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并无明显不当。”
答:
赵明轩望着管悦,轻声说道: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将评估对象设定为“股东全部权益”以规避少数股权折价、控制权溢价及认缴与实缴差异等问题的做法,此类方式在外部审计环节通常也未引起深入质疑。然而,我部门始终坚持评估对象须与具体经济行为严格对应的原则,确保评估逻辑的严谨性与合规性。如遇特殊情形确需调整,须提交部门技术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以保障专业判断的审慎性和决策的规范性。
2. 在本案例中,从严格意义上讲,评估对象不应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中所表述的评估对象,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标的保持完全一致。换言之,若该项经济行为旨在转让目标公司9%的股权,则评估对象理应仅为该部分股权权益,而非整个股东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15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对象作出清晰、具体的说明,采用文字表述结合表格形式,明确界定评估范围。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报告应重点列明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所指定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是否与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完全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情形,须详细阐明原因,并说明该评估范围是否已通过审计程序予以确认和验证。
从评估范围的角度分析,无论是针对9%的股东部分权益,还是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其所涵盖的评估范围均应包含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这一原则并无冲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16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产评估所涉经济行为是否已依法取得相应批准; (二)承担评估工作的机构是否持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 (三)参与评估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否合理,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否明确标注; (五)资产评估范围是否与已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中界定的资产范围相吻合; (六)所采用的评估依据是否科学、合规、具有可支持性; (七)企业是否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评估实施过程是否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评估准则及规范要求;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对评估结论达成统一意见。
作者:高勐 栾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