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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9%股权,评估对象能含100%吗?

#评估客堂 ·2025-09-19 08:17:40
问:管悦在草拟一个委托合同,这个项目的评估目的是国企A拟转让

您好!看起来您可能有一个问题想问,但还没有把问题写出来呢。您可以告诉我您想了解什么内容吗?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管悦在起草委托合同时,针对该项目的评估目的,表述为:“本次评估旨在确定国企A拟转让所持有的国企B公司9%股权的公允价值,评估对象为被评估企业整体股东权益,评估范围涵盖该企业全部可识别的资产与负债。”
赵明轩目光扫过合同,微微皱眉:“这样的安排似乎有些欠妥。”
管悦表示:“在一些外部报告中,我注意到类似的操作方式——委托合同中明确评估对象为全部股东权益,而最终评估结论则注明需由报告使用者根据持股比例、控制权状况以及认缴与实缴资本等具体因素自行判断和调整。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合理的,也符合实际情况。”


当然,请提供您需要回答的问题或内容,我将为您进行改写和解答。

赵明轩望着管悦,轻声说道: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将评估对象设定为“股东全部权益”以规避少数股权折价、控制权溢价及认缴实缴差异等问题的做法,此类处理方式在外部审计环节往往未被深入质疑。然而,我部门始终坚持评估对象与经济行为之间的精准匹配原则,确保评估逻辑的合规性与严谨性。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常规做法,必须提交部门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与决策。


2. 在本案例中,从严格意义上讲,评估对象不应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中所表述的评估对象,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标的保持一致。即,若本次经济行为为转让标的公司9%的股权,则评估对象应相应明确为该部分9%的股权权益,而非整个股东全部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15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对象作出详尽描述,采用文字表述结合表格形式清晰列示评估范围。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应明确说明以下事项:(一)委托方所指定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及范围是否完全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情形,须详细阐述差异原因,并说明该差异部分是否已通过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3. 从评估范围的角度来看,不论是针对9%的股东权益部分,还是股东全部权益,其评估覆盖的资产与负债范围均应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这一要求并不存在矛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16条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涉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是否已依法获得相应审批; (二)承担评估工作的机构是否持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 (三)执行评估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否合理,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否明确标注; (五)资产评估覆盖的资产范围是否与获批经济行为文件中列明的范围完全一致; (六)所采用的评估依据是否科学、合规、具有可操作性; (七)企业是否已就提交的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整个评估流程是否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评估准则和规范性要求; (九)参与评审的专家是否就评估结论形成统一意见。


作者:高勐 栾广宇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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