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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模式
在交易模式的选择上,由于协议转让在时间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地方政府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然而,该方式并非随意适用,而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一是该资产不具备进行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条件;二是经公开征集后,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情形通常不适宜采用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包括:(1)资产属于特定行业或关键领域,对受让方具备特殊资格或资质要求,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范围内进行定向转让的;(2)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进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战略性结构调整,以及企业间专业化整合等重大改革事项,基于政策导向与实施效率考虑,宜采取非公开方式推进。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中关于“防止暗箱操作”的明确要求,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非公开协议处置方式”的政策精神,为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优先选择拍卖、公开招标等具有透明度和竞争性的公开交易方式,切实防范资产管理风险,提升处置效率与公信力。
(二)受让方资质要求 受让方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资产状况、信用记录及经营能力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转让文件的要求,确保具备履行受让义务的能力。
本级国有企业是否具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受让方的资格,其核心问题在于此类有偿转让行为在政策依据、经济合理性及必要性方面是否具备充分支撑。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相关要求,在遵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契合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有助于优化产业体系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本原则下,本级国有企业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接收相关资产具备政策依据。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并未排除本级国有企业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受让国有资产的可能性。然而,相较于无偿划转,选择有偿转让将带来更为显著的税务成本增加。因此,作为国有企业,在实施资产受让行为前,必须对相关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全面评估与论证,确保该行为与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切实服务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目标,防止出现偏离战略定位或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
另外,还需特别留意以下几点:
若平台公司作为受让方参与此类交易,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已实质性完成市场化转型,同时需审慎评估其支付资金的来源是否涉及新增政府债务,特别是资金是否来自财政性拨款,或是否存在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2. 对于PPP项目(含TOT模式),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规定,禁止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以及由融资平台公司参股且能对其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PPP项目。2021年11月底,财政部PPP中心向部分省份下发通知,进一步强化对存量公共资产转让类拟入库PPP项目的审核标准,明确要求:实控人为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上市公司除外。
(三)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 本项目交易对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是公司自有资金储备,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二是通过合规渠道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支持项目推进中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增资款项,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所有资金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交易对价支付的合法、合规与可持续性。
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可为其自有资金或通过债务融资取得的资金。值得关注的是,在银行信贷支持方面,除常规的并购贷款外,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已推出针对盘活存量资产的专项贷款政策,为相关交易提供更为精准的融资支持。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总价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60%;同时,并购贷款的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七年,以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