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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资产整体转让在商业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税务处理一直是重组各方高度关切的关键议题。基于我国现行整体资产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的制度安排,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税制设计,优化政策执行机制,以更好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在立法层面,从制度重要性出发,应摒弃单纯依赖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路径,转而通过更具法律效力的制度设计,借鉴域外税务实践中的TOGC“活跃营业测试”与“独立运行测试”框架,构建我国判断整体资产转让是否成立的实质判断标准,提升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并购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所体现的“业务持续性”原则,融合域外“相同用途测试”与“持续生存测试”等核心理念,系统建立我国在整体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情形下的业务持续性认定标准,并配套形成相应的信息披露、事后评估与合规监管机制。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衔接与创新,逐步构建起覆盖事前识别、事中判断与事后监督的完整增值税制度体系,推动我国整体资产转让(即业务转让)税收制度的科学化与法治化发展。
从纳税人的视角来看,尽管现行税收规则在体系性和完整性方面尚有不足,但这绝不能成为企业在处理相关交易时轻率行事或忽视潜在税务风险的借口。在确保交易在形式与实质上均满足整体资产转让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前提下,还需审慎评估其与其它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重组优惠政策之间的协调性与兼容性,避免因税种间衔接不畅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负担或合规风险。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