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是指在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重整程序,寻求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并实现企业重生的公司主体。这类企业通常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相关利益方共同协商制定重整计划,以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资产配置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破产重整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企业涅槃重生的重要途径。特许经营权能否纳入评估范畴?是否具备独立评估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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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获得的无形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被归类为可辨识的无形资产。然而,尽管具备可辨识性,并不意味着其具备独立转让的属性。通常情况下,特许经营权受限于政府授权的特定条件,不具备自由流通或随意转让的特性(需注意: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资格属于“出让”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转让”)。正因如此,相关公司注册条例中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出资形式,其核心原因即在于其不可自由流转及权利受限的特殊性质。
②在企业重整过程中,若评估需基于清算假设进行,则应首先审查特许经营权相关许可协议中是否允许该权利的转让。若协议明确禁止转让,则该特许经营权不具备独立转让条件,无法作为可单独处置的资产,故不宜进行单独评估。然而,若重整评估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则该特许经营权可被视为一项可辨识的无形资产,具备评估价值。在此情形下,该项权利可作为企业整体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评估企业股权价值时予以单独分析和量化,体现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价值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