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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既可以基于股权的实际价值,也可以参考双方的真实交易意愿。在实际操作中,到底该如何确定转让价格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实没有固定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作为参考:
一是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基础
股权的真实内在价值,即该股权在实际对应公司资产中的份额。通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价值应当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相匹配。公司资产本质上是由公司股东全部股权共同构建而成的。因此,股权的转让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司资产的分配,遵循交易等价原则,转让价格应反映被转让股权实际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标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承载了双重属性:既是财产权,也是社员权。股东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和资产分配权,虽然与经济利益相关,但其核心依赖于股东的成员身份,而非单纯由经济因素决定。在没有预先约定的情况下,这些权利的价值通常无法通过货币形式准确量化,因此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畴。
二是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特定情境下,股权转让的成本可能与其实际价值存在差异。因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转让双方可能会偏离股权的实际价值来重新设定股权转让的费用。依据自愿和平等的契约准则,各方自行商定股权转让费用乃其享有的民事权益,因此,除非出现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即便双方约定了与实际价值不符的股权转让费用,只要这种约定真实反映其意愿,则仍可作为确认股权转让费用的标准。
三是依据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记载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对外展示内部情况的主要方式,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工商登记材料中记录的股东持股详情、出资金额和股权价值对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以及股东寻求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也是股东履行相应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鉴于新股东在收购股权后,可能面临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具体规模通常可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信息来确定。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权转让金额,也应该成为评判依据之一。
四是以合法且有效的协议为基础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出现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后,某几份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即便这些无效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实际意愿,也不能据此作为判定股权转让价值的标准,以免给予违反法律的行为以支持或放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综合考量有效合同是否合理体现了股权的实际价值,是否同样反映了当事人的真正意愿。因此,有效的合同应当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值的基础。然而,如果有效合同不适用于确认价值,法院可以采取评估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