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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下编第十章的主题是“驰名商标的审查与审理”。该章节在继承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2016年进行了首次修订,简称2016《标准》)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增强与完善。在《指南》的编制过程中,这一章节受到了广泛关注,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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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解读《指南》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
答: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立足于“处理案件”的实际需求,并非出于其他目的。对“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与认可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中明确提出,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对所涉商标驰名的主张,只有当案件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时,法院才应作出相关的认定。这一规定强调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必需和必要性。2013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通过法律条文进一步确认了“按需认定”的原则,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中需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该规定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同时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基于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经过多次讨论和研究,2016年《标准》将“按需认定”原则确定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个案认定”原则、“被动保护”原则并列。其具体条款指出,若争议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或争议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差异明显,申请注册不会引起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其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则无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随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实践的日益规范化,对“按需认定”这一原则的理解也更加深入。当前强调因具体案情所需识别驰名商标,这一原则进一步明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目的。特别是在商标授权和争议解决的实际操作中,大家达成了一致观点:落实“按需认定”原则,不仅要注重保护实际需求,还要追求有效保护的结果。这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只有在现有证据无法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且被诉商标的使用不会引发混淆或误导公众导致损害的情况下,才会对当事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因此,《指南》对2016年《标准》中“按需认定”的表述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所谓“按需认定”是指:“依据现有证据,若能够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进行保护,或者使用被争议商标不会引致消费者混淆或误导大众,从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则无需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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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如何理解《指南》中新加入的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指导原则,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实体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所有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于2014年7月3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并需对其所提供的陈述事实真相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申请人通常会详述具体事实并提供大量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是评估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水平,注册商标使用是否会引发混淆或误导公众的关键依据。进一步地,当前中国正致力于建立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各种不诚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防范此类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其中的关键措施之一。因此,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申请的各方必须对其所提供的事实陈述和证据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善负责。同时,不再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人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也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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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指南》对驰名商标认定所需证据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简化证据提交流程,更新后的《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部分,扩大了证据提交的范围,特别认可了非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并针对实际情况新增了多种证据提交形式。例如:除了传统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和进出口凭据等证据外,还接受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新材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支持;在评估销售区域、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和方式时,不仅涵盖传统经营方式,还扩展到了非传统经营方式;在检查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时,不仅涉及传统媒体,还包括了非传统媒体;在审查纳税额相关证据时,除了认可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和经公证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外,新增了经公证的电子版纳税证明打印件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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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南》中还有哪些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新规定是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准备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答:《指南》该章还需注意三处重要的修改内容,旨在提醒商标审查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一是新增了对于已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重复保护的相关条款,详细列出了适用的具体条件,并明确了商标持有人再次寻求驰名商标保护时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特别地,新规要求商标持有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上一次被认定为驰名时的状态至本案时仍然有效。
二是通过实际应用,对“翻译”他人知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若系争商标采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他人知名商标,并且这些语言文字已被相关公众熟知或习惯使用,从而与他人知名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那么这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所定义的“翻译”情形。同样地,如果不当使用这些语言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他人知名商标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也应被视为“翻译”。
三是不再明确区分“混淆”与“误导”,而是将具体情形合并表述,以更好地适应商标审查和审理的实际需求。
来源: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