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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中审计净资产确认

#评估客堂 ·2025-11-18 07:59:57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涉及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的重组整合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下属子公司,其股权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来确定。但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合法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数值,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国有权益。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通常指的是**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而非转让方账面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具体解释如下: - **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指目标公司(即被投资企业)经过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总额,通常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体现的是标的公司真实、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在股权交易或评估中,此数据是确定股权公允价值的重要依据。 - **转让方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是转让方在自身财务报表中列示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是初始投资成本加上或减去按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等,它反映的是转让方的会计处理结果,未必与标的公司实际净资产一致。 因此,在涉及股权转让定价、资产评估或国资交易等场景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明确指的是**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这是判断股权转让交易公允性、评估增值率、确定转让价格的基础。 简言之: 👉 应以**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目标企业**的审计后净资产为准,而非转让方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答2021-11-3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让价格可以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指的是转让标的企业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数额,即经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该数值作为确定转让底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体现了企业最新的财务状况和权益状况。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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