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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净资产审计确认

#评估客堂 ·2025-11-03 09:45:08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开展重组整合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的下属子公司,则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来确定。在此类情形下,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通常指的是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而非转让方账面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该数值来源于目标企业自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是目标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的净资产状况(即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是评估股权价值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方账上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可能是基于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可能与目标企业实际净资产存在差异。因此,在股权转让定价、资产评估或交易合规审查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应理解为标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而非转让方账面的股权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


答2021-11-3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指的是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金额,即以企业最新年度审计报告中列示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参考依据,用以合理确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基础。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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