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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能够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租赁期限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另一类则是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承租人不取得其所有权。
在第一种模式中,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区别。在融资租赁中,资产的所有权直到租赁期结束时才转移至承租方,而分期付款则是在购买行为发生之初即获得资产的完整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归属时间上的差异,决定了融资租赁项下的资产不应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而应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即租赁合同所赋予的权益进行核算。由于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尚未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履约承诺下的未来权利,因此将其归类为无形资产更能真实、准确地体现其经济实质和财务属性。
此外,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剩余合同期内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方最终无法获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潜在风险。对此类不确定性,若将融资租赁资产纳入无形资产评估,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经济实质与潜在风险。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进入执行中期,承租方已完成部分租赁款项的支付。经合理调整后,这部分已支付的租金可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但需明确:尚未支付的租金不应计入资产,相应应付租金也不应作为负债核算。其中,已支付的租金虽不构成固定资产,但代表了承租人为未来获取资产所有权及持续使用权益而预先付出的成本。该部分支出不仅在支付期间带来经济利益,更在合同到期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后继续为承租方创造价值。因此,从经济本质上看,已付租金实质上是对未来收益权的投入,应归类为无形资产,体现其非实体性、长期受益性及价值递延性的特征。
在第二种处理模式中,融资租赁在性质上与经营租赁相近,主要区别在于租期更为长久。在此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仅被视为一种权利凭证,应按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因此,已支付及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款项均不得确认为资产,同时应付的融资租赁款项也不应作为负债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