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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资产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有形资产如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流动资产(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则涵盖专利权、商标、著作权、商誉及客户关系等。企业资产不仅体现其当前的财务实力,也直接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科学管理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是企业提升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的核心环节。在重组事项的框架下,我国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法规对整体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如下:

依据现行相关规定,整体资产转让若符合特定条件,可视为增值税范畴内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适用条件及相应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由此可见,在我国增值税法律框架下,判断一项资产转让是否应被认定为非应税行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整体性转让”的特征,即“一并转让”这一核心要件。这一要件旨在确保那些若单独处置本应缴纳增值税的资产——如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持续经营或整体业务重组的一部分进行转移的。在此背景下,这些原本具有应税性质的资产转让,与债权债务的转移(若不涉及金融商品转让)、人员安置等非应税事项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商业安排,从而构成一项具有实质业务连续性的经济活动。因此,基于对整体商业行为的实质判断,相关转让行为在增值税层面被整体视为非应税行为,以避免分割处理导致的税负不合理与政策错配。
此处所提及的“不征税”,并非指对特定交易行为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而是意味着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整体资产转让这一经济活动被明确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即,该类行为不被视为增值税法所规范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劳务”的范畴,因而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便转让过程中涉及应税货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其转让行为本身亦不再适用增值税的征税规则。 需特别强调的是,“不征税”与增值税中的“免税”和“零税率”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属于对交易性质的根本性排除,即该行为从一开始就未落入增值税的评价体系;而后者则仍属征税范畴内的制度安排——免税是基于政策扶持而对税额的豁免,零税率则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导向,二者均需履行相应的申报、备案程序,且可开具对应税率的发票以保障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在免税情形下,由于进项税无法抵扣,易导致税负转嫁与重复征税问题;零税率则通过开具零税率发票,实现进项税的正常抵扣,维持流转税链条的顺畅。 相比之下,整体资产转让被认定为“不征税”,意味着其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亦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更进一步,相关税收处理中可允许将转让方原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转移至受让方继续抵扣,从而在税务处理上形成独特机制,与其他应税或免税交易产生显著差异。这一制度设计,实质上体现的是对特殊交易模式在税法结构上的特殊定位,而非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有必要明确的是,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背景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适用范围限于非应税项目,即文中所述的不征税项目。与因税收优惠而产生链条中断的免税项目不同,非应税或不征税项目本身并不触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理论上,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应自然绕过此类环节。这一逻辑也为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即便整体资产转让被免征增值税,也不应强制要求将前期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随着进项留抵退税制度的不断深化,即便相关进项税额未随资产一并转移给受让方,合理的政策取向也应是:仅对因免税而产生的进项税部分予以转出,而其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留抵部分仍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统一。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