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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指南》核心问题答疑

#评估客堂 ·2025-09-19 08:18:34
《指南》下编第十章为“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

《指南》下编第十章聚焦“驰名商标的审查与审理”,在继承《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2016年完成首次修订,以下简称2016《标准》)原有框架与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条文内涵,优化了审查逻辑,增强了实践指导性。该章节在《指南》起草过程中引发广泛讨论,受到业界及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现对其中若干重点问题作如下解读:

 

01

如何理解《指南》中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 所谓“按需认定”,是指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只有当案件审理或行政执法确有必要对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时,才会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避免“一概而论”或“过度认定”,强调认定行为的必要性与针对性。 根据《指南》的相关规定,“按需认定”体现为:在处理商标争议、侵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如果仅通过普通商标保护机制即可解决争议,就不应随意将相关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有在案件中涉及跨类保护、禁止他人恶意抢注、制止恶意使用等情形,且普通保护手段不足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时,才需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救济。 这一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防止驰名商标制度被滥用。过去曾出现个别企业为获取宣传效应或市场优势,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导致该制度“泛化”和“异化”。而“按需认定”强调“以案定案”、实事求是,确保驰名商标认定真正服务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公信力。 简言之,“按需认定”不是“不认”,而是“该认才认”,体现的是法治化、规范化和精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答: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严格限定于“处理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而非出于其他目的。对于“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与采纳,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与完善的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涉及商标驰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方可对相关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具备实质性必要性。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该原则被正式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纠纷案件所需的事实予以认定。”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性和条件性。 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四条确立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基本准则,而第三条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并基于审查、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这一制度设计,凸显了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审慎运用。 随着实践的深入与理论的积累,相关部门在充分研究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于201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标准》中,正式将“按需认定”确立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原则之一,与“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并列。其具体内容明确为:若系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或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差异明显,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不会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则无需对在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从而避免认定的过度扩张,确保制度的精准性与公正性。

随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实践的持续规范化,社会各界对“按需认定”原则的认识不断深化,其内涵逐渐向“因案件处理之实际需要”或“为解决纠纷所必需”等方向聚焦,对“需”这一核心要件的理解也日益契合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在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与行政实践中,已逐步形成广泛共识:贯彻“按需认定”原则,须秉持保护优先与结果实效并重的导向。具体而言,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仅应满足“确有必要在个案中认定”“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等基本要求,还应以“已有其他法律途径可实现充分救济”为前提,避免过度认定。 基于此,《指南》在修订时对2016年《标准》中关于“按需认定”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明确:所谓“按需认定”,是指——“若现有证据足以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的商标提供合法保护,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不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无需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这一调整不仅强化了认定的审慎性,也更加突出权利救济的效率与合理性,体现了制度设计中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精准平衡。

 

02

问:如何理解《指南》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新增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旨在强化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与规范性。该原则要求相关当事人在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时,必须秉持真实、合法、善意的立场,不得滥用认定机制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不得通过虚构使用事实、恶意提起认定程序以打压竞争对手,或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进行不当宣传。 这一原则的纳入,体现了对商标制度公平性的重视。它不仅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基于实际使用和市场影响力等客观事实,更要求申请人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提升判断标准提出要求,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真正反映品牌的真实声誉和市场地位,防止制度被异化为竞争手段。 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是推动驰名商标认定从“形式认定”向“实质正当”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品牌建设的良性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不仅是法律运行的基础,也构成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道德基石。该原则强调,所有市场参与者在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恪守诚信,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2014年7月3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陈述的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驰名商标认定实践中,申请人通常需要详细陈述相关事实,并提供大量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这些事实陈述与证据材料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系争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认,进而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关键依据。因此,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我国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旨在从源头上遏制不诚信行为。在此背景下,强化对驰名商标申请过程中真实性要求,拒绝为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主体认定驰名商标,成为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助于净化商标注册与保护环境,也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树立依法守信的经营意识,推动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生态。

 

03

《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方面进行了优化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市场影响力;二是细化了证明驰名程度的相关要素,如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范围、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的广度与深度、所获荣誉等;三是引入对网络数据与新媒体传播效果的考量,允许通过互联网搜索量、社交媒体影响力、网页浏览量等动态数据作为佐证;四是明确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如侵权纠纷、异议、无效宣告)中证据的具体适用标准,增强认定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整体上,新《指南》更加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时代特征,提升认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公信力。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适应市场主体的现实经营形态,提升当事人举证的便利性与实效性,《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环节对证据提交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此次修订扩大了可接受证据的范围,明确纳入非传统经营模式及非传统传播渠道所形成的使用证据,并根据实践需求丰富了证据呈现形式。例如,在商标使用证据方面,除原有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证等传统材料外,新增了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线上交易记录等数字化证据;在评估商标的市场覆盖范围与推广渠道时,不仅涵盖传统的实体门店、经销商布局等经营方式,也包括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短视频推广等新兴模式;针对广告宣传和品牌曝光材料,审查范围延伸至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行业榜单、网络评论等非传统媒体内容;在验证企业纳税情况时,除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纳税证明原件及经公证的复印件外,还认可经过公证的电子纳税凭证打印件,进一步提升了证据提交的灵活性与现代性。

 

04

《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进行了多项修订,申请人及代理人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变化: 1. **认定标准更加聚焦实际使用与知名度**:新《指南》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以相关公众的广泛知晓程度为基础,特别注重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持续推广、市场影响力及消费者认知度,而非仅依赖注册时间或宣传投入。 2. **淡化“跨类保护”的泛化倾向**:明确跨类保护须基于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存在被误导或弱化的现实风险,避免将驰名认定作为一般性防御策略,防止滥用。 3. **强化证据材料的实质审查**:对证明驰名性的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包括销售数据、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范围和时间、媒体评价、行业奖项等,且需具备连贯性、真实性和公信力。 4. **新增“不主动认定”原则**:除非权利人明确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主动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防止认定泛化与行政干预过度。 5. **明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核心原则**:强调驰名认定仅限于解决具体争议,一次认定不构成后续案件的当然依据,需根据新案情重新评估。 6.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要求代理人不得以“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噱头误导当事人或公众,禁止在商业宣传中不当使用认定结果,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及代理人在准备材料或提供服务时,应深入理解上述调整,确保申请策略科学合规,规避法律与合规风险。

答:《指南》本章节还存在三处修订,建议商标审查人员及相关从业者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新增了对已认定驰名商标再次提供保护的具体条款,进一步细化了适用情形与条件,并明确驰名商标权利人申请再次保护时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强调,权利人须提交证明该商标在以往被认定为驰名时的状态能够延续至当前案件的相关证据,以确保驰名状态的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二是结合实践,进一步明确了“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当系争商标以不同语种的文字对他人驰名商标进行表达,若该外文表达已与原驰名商标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且被相关公众广泛认知或惯常使用,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界定的“翻译”;此外,若该表达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驰名商标存在密切关联,亦应视为构成“翻译”。

三是取消对“混淆”与“误导”概念的严格区分,将相关情形统一整合表述,以更贴近商标审查与审理的实际操作需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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