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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属性

#评估客堂 ·2025-09-12 14:14:03
融资租赁按承租方最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

根据承租方在租赁期结束时是否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名下;另一类则是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资产归还给出租方,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在第一种模式中,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看似相似,实则存在本质区别。虽然两者都涉及分期支付款项,但关键差异在于产权的转移时点:在融资租赁中,资产的所有权直到租赁期结束才转移至承租方;而分期付款则是在交易初期即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正因如此,融资租赁所涉及的资产不宜归类为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而应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即“租赁合同权益”来衡量。由于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尚未取得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仅拥有使用权及未来取得所有权的预期权利,因此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更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其经济实质与资产形态。

此外,鉴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剩余合同期内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承租方最终无法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潜在风险。若将融资租赁资产纳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能够更充分地反映此类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进入执行中阶段,承租方已完成部分租金支付。对这些已支付的租金,在合理调整后可确认为一项资产,但尚未支付的租金不应计入资产,相应的应付租金也不应作为负债处理。此处所指的已付租金被视为资产,但并不属于固定资产范畴。这类租金支出不仅在支付当期即为承租方创造经济利益,更在合同届满、承租方最终获得资产所有权时,持续为其带来未来收益。因此,已付租金实质上是对未来获取资产所有权及相关经济权益所支付的代价,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处理方法中,融资租赁在形式上与经营租赁相似,但其租期更为长久。在此模式下,融资租赁合同仅被视为一项权利,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因此,已支付及未支付的融资租赁款项均不得确认为资产,同时,应付的融资租赁款项也不应计入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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