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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研究境外针对TOGC(特定交易类金融工具)不征增值税的制度安排,本文选取新加坡、澳大利亚与英国作为典型样本,通过对三国相关税收规则的系统梳理与整合分析,聚焦于共性机制而非差异对比,旨在提炼出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核心框架,进而构建一幅较为完整的域外TOGC增值税处理制度图谱,为我国相关政策设计提供有益参考。

请注意:
活跃营业测试:用于判定某项交易或转让中的营业(business或enterprise)是否具备持续经营性,关键在于该营业须处于真实、持续的运营状态,具有稳定的业务活动频率与可衡量的业务规模。此外,该营业应体现出完整的或部分的运营特征,如持续的人员配置、管理机制、客户关系、经营计划以及协同效应等,以保障其能够独立维持长期运作。这与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临时组合的资产集合存在本质区别,后者缺乏持续运营的内在逻辑和组织结构。
共识测试:资产交易的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共识,或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载明交易的资产是一项持续的营业;
独立运营测试:不要求全部营业内容均须转让,关键在于部分转让的业务能否实现自主运行。可参考的因素包括具备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拥有独立的管理体系、设有单独的财务预算及决策机制等。
相同用途测试:买方在完成资产交易后,须确保该资产的使用目的与原有经营用途保持一致,不得改变其核心功能或经营性质,以维持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和运营稳定性的连续性。
持续运营检验:交易完成之后,买方不得随即撤销或清算该业务实体;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评估:在交易发生前或交易进行时,买卖双方均须为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切实承担起账簿管理与记录的法定责任,确保完整准确地登记相关资产及其价值信息。此外,卖方还需向买方提供其完整的营业会计账簿资料(适用于新加坡地区)。
有偿转让:此类交易均涉及明确的对价支付,属于有偿行为,而非无偿赠与或分配。这一有偿性质,正是构成应税销售(supply)的关键要素之一。
来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