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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指南》热点问答

#评估客堂 ·2025-09-12 14:11:52
《指南》下编第十章为“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

《指南》下编第十章聚焦于“驰名商标的审查与审理”,在继承《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发布,2016年首次修订,简称2016《标准》)原有框架与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规则体系,优化了审查逻辑,提升了操作指导的精准性与适用性。在《指南》的起草与修订过程中,本章节因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备受业界与监管机构关注。现针对其中若干关键问题,作如下解读:

 

01

问:如何理解《指南》中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 答:《指南》中所强调的“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在商标案件处理过程中,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避免对驰名商标的过度认定,防止其成为一种泛化、被动或可预期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工具。 具体而言,“按需认定”意味着:当案件争议焦点不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普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即可有效解决纠纷时,不应主动或过度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只有在相关争议无法通过普通商标保护机制解决,而必须借助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禁止抢注、撤销权利冲突等特殊法律效力时,才应当依法启动认定程序。 这一原则的实施,体现了对驰名商标制度功能的精准把握: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法律认定,其目的在于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救济。因此,“按需认定”既有利于防止驰名商标被滥用或异化为商业宣传工具,也有助于维护商标法律体系的公平性、严谨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与行政认定始终服务于实质性争议解决的需要。

答: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处理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为前提,而非出于其他目的。对于“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与认可,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和明确的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涉及商标驰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对相关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在民事案件中判断是否驰名必须秉持必要性原则。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按需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并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所必需的事实予以认定。” 这一立法表述进一步强化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被动性与功能性。 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第三条重申认定须“根据当事人请求及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这一规范从行政管理层面进一步细化了认定的边界和适用条件。 在上述司法解释、法律修订和行政规章逐步推进的基础上,经过多轮研讨与实践检验,2016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将“按需认定”确立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原则之一,与“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并列。《标准》明确指出:若系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差异显著,或二者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相距较远,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未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的,即无须对在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泛化,突出了其在个案处理中的辅助性和必要性功能。

随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实践的持续深化,对“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日益精准,相关理念不断向“因案而定”“为解决案件所必需”的方向演进,对“需”的内涵把握也愈发契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商标授权与确权的司法与行政实践中,已逐步形成共识:贯彻“按需认定”原则,必须坚持保护优先与实效导向。在具体操作中,不仅要求认定行为必须基于“处理案件之实际需要”且符合法定条件,还强调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仍无法充分保护权利”为前提。为此,《指南》对2016年《标准》中关于“按需认定”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指出:所谓“按需认定”,是指“当现有证据足以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的商标实现有效保护,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引发混淆误认,亦无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可能时,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无需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这一调整进一步凸显了制度的审慎性与实用性,避免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泛化与工具化倾向。

 

02

如何理解《指南》中新增的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深化与制度的完善。这一原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应基于客观的市场声誉和公众认知,更应以市场主体的真实使用行为和正当竞争为基础。这意味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不能通过虚构使用证据、恶意囤积商标或利用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不当谋利等行为来获取认定资格。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旨在防止驰名商标制度被滥用。过去,个别企业为获取品牌溢价或垄断资源,可能在非实际使用情况下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秩序。而《指南》强调认定过程应秉持真实、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可信的使用证据,并杜绝投机取巧行为。 同时,该原则也强化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的审查义务——不仅要审查事实,更要判断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和法律精神。这有助于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标签化”“荣誉化”回归到“保护实质”的本位,真正实现对知名品牌核心价值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从“重结果”向“重过程、重行为”的转变,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提升了商标制度的公信力与可预期性。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体系中的核心准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支柱,更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道德基石。该原则强调,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以正当方式行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7月3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在驰名商标认定的实际操作中,申请人通常需详尽陈述相关事实,并提供大量证明材料。这些陈述与证据,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属性的判断,同时也是评估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可能引发公众混淆、误导,进而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参考。 与此同时,我国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着力遏制不诚信行为的蔓延。在此背景下,要求驰名商标申请人对其陈述内容及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仅是对法律原则的践行,也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尤其对于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再为其商标驰名性提供认定,正是通过制度设计强化诚信导向、防范信用滥用的重要体现。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驰名商标保护全过程,既是法律正当性的要求,也是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

 

03

《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方面进行了优化与调整,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充分性。相较于以往,现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仅要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还需结合使用时间、宣传范围、市场占有率、行业影响力等综合因素进行佐证。同时,明确排除以单一、不具代表性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逻辑性,避免过度依赖网络宣传或自证材料。此外,《指南》还增加了对新型传播渠道(如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中公开传播记录的采信标准,提升了证据认定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加精准地反映市场主体的实际运营状态,切实提升当事人证据收集与提交的便利性,《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环节对证据提交要求进行了优化与补充。此次修订扩大了对各类新型使用证据的认可范围,尤其对非传统经营模式及非传统传播渠道形成的证据予以采纳,并根据实践需要丰富了证据形式。具体而言,除原有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证等常规材料外,新增了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线上订单数据、电子销售台账等网络交易类证据作为商标使用证明;在评估商标市场影响力时,明确将传统经营渠道与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推广、直播带货等新兴模式一并纳入销售范围、经营网点布局及销售渠道的考量范畴;针对广告宣传和媒体曝光材料,不再局限于传统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还涵盖社交媒体发布内容、自媒体文章、网络热搜榜单、短视频平台推广记录等数字传播形式;在纳税情况审查方面,除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外,新增允许提交经公证的电子纳税记录打印件,进一步适应数字化办公背景下的证据提交需求。

 

04

《指南》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作出多项调整,申请人及代理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变化: 1. **认定标准更加聚焦实际使用与知名度**:新版《指南》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认定需基于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实际影响力和认可度,强调市场实际使用情况,避免仅依赖宣传或注册时间进行认定。 2. **缩小认定范围,突出个案认定原则**:明确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不再主动或批量认定,防止认定泛化,确保认定结果仅适用于具体纠纷案件。 3. **强化证据要求,提升证明标准**:对使用证据、宣传投入、市场份额、获奖情况、司法或行政认定记录等材料提出更高要求,强调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杜绝虚假或夸大举证。 4. **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重申“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防范品牌滥用现象。 5. **优化认定程序与审查流程**:细化审查要点,提高审查透明度,增设补正机制,允许申请人补充关键证据,同时缩短处理周期,提升效率。 6. **加强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司法等多部门联动,提升数据支撑与认定一致性,防范认定标准区域差异。 申请人及代理人应据此调整申请策略,注重证据收集和程序合规,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依法、稳妥、高效推进。

答复:《指南》本章节还涉及三处修订,敬请商标审查人员及相关从业者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新增了对已认定驰名商标持续保护的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了适用情形,并明确了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再次申请保护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中特别强调,权利人需提交证明该商标在先前被认定为驰名时的驰名状态仍持续适用于当前案件的相应证据,以确保驰名保护的连续性与合理性。

二是立足实践,进一步明确“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当系争商标以不同语种对他人驰名商标进行表述,若该语种表达形式已与该驰名商标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或惯常使用,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翻译”;此外,若该表达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他人驰名商标存在特定关联,亦应认定为“翻译”。

三是取消对“混淆”与“误导”之间的明确区分,将二者在具体情形中合并表述,以更好地契合商标审查与审理的实际操作需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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