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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中审计净资产确认

#评估客堂 ·2025-09-12 14:11:23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下属子企业,其股权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基础。在此情形下,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数额,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通常指的是被转让股权所对应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而非转让方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而言,该数值应基于标的企业自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其在特定时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体现。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评估或交易定价时,监管要求一般以标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为基础,以确保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透明度。因此,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应当是标的公司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后的净资产总额,而非转让方在自身会计账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所记录的账面金额。 简言之: ✅ 正确理解:**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 不正确理解:**转让方账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这一区分对于合理定价、合规审批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答:2021年11月30日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让价格可基于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来确定”。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余额,即该企业最新会计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后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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