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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整体资产转让增值税规定

#评估客堂 ·2025-08-29 09:06:19
在企业资产重组的视域内,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

企业资产在当前税制重构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法规中,关于整体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现行的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图1)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整体资产转让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享受不征税待遇,其适用标准及增值税处理方式如下:该行为在增值税范畴内被视为“不征税项目”。

我国现行的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图2)

由此可见,在我国增值税法律框架下,判断一项资产转让是否构成不应税的整体转让,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一并转让”的要件。这一要件旨在确保被转移的各类资产(尤其是若单独处置将产生纳税义务的资产)被纳入企业持续经营或业务重组的整体安排之中。在此背景下,原本应缴纳增值税的资产,如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因其与债权债务的处置(若不涉及金融商品转让)、人员安置等非应税事项共同构成一项完整的商业活动,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经济实质。正因如此,增值税法对这一整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评判,以反映其真实的经济性质,从而认定其整体不适用增值税的征税规则。

此处所称“不征税”,意指在现行增值税制度框架下,整体资产转让行为未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换言之,现行税法并未将此类交易视为增值税意义上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从而在制度层面否定其作为应税行为的性质。因此,即便该转让行为涉及原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的货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相关转让环节亦无需缴纳增值税。 需特别强调的是,“不征税”与增值税项下的“免税”及“零税率”具有本质区别。前者并非处于增值税监管体系的“优惠通道”中,而是从源头上不构成应税行为,即该交易自始不落入增值税的评价范畴。而“免税”与“零税率”虽同样不产生应纳税额,但其前提仍是交易被认定为应税行为——免税情形下,虽不纳税,但因进项税无法抵扣,易引发抵扣链条断裂,造成重复征税;零税率则通常允许开具零税率发票,保障抵扣连续性,体现税收优惠属性。 整体资产转让的“不征税”特性意味着:该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销售或服务提供,因而既无需进行免税备案,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更为关键的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依法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形成一种制度性延续。这一安排显著区别于常规的免税处理方式,从根本上重构了税负传导机制,体现了对特殊交易形态的独立制度安排。

有必要明确的是,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时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主要适用于非应税项目,即通常所指的不征税行为。与免税项目因税收优惠而导致税链中断不同,非应税或不征税项目本质上并不产生增值税的应税后果,因此在理论层面,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应自然绕过此类环节。这一思路也恰是处理整体资产转让时的逻辑基础——即便整体资产转让被免征增值税,也不应强制要求将此前取得的进项税额转出。随着未来进项留抵退税机制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即使相关进项税额未转移至受让方,政策的合理走向也应为:针对免征增值税的部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而对于仍符合留抵条件的进项税额,即便整体交易不征税,仍可依法申请留抵退税,实现税务处理的合理衔接与可持续运行。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研究院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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