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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特许经营的区别是什么呢?

#评估客堂 ·2025-08-24 20:43:28
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区别(一)设定的依据不同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与特许经营权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在一定的行政管理领域内,无论是概念界定还是实际应用,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许可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书面决定。而特许经营权一般指的是某项业务特权,通常应用于商业领域,例如特许零售商、服务提供商等。 简而言之,行政许可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其核心在于通过审批将特定的管理权力下放给申请者。而特许经营权则更多地体现了权利的授予,通常涉及商业活动和特定服务的提供。


(一)设定的基础有所不同

 
1、政府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特定活动,需依法审批的事项。 2.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及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的情况。 3. 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行业,需认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资格的事项。 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或物品,需通过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检疫的审定。 5.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成立,需确认其主体资格的事项。 6.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二条提及的事项,法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当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暂时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了临时性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以制定相关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根据第十二条所述事项,若尚未制订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则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如该事项仍未得到正式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范,为了即时满足行政管理需求,确有必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亦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对于此类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旦满一年期限仍需延续实施,则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请求审议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要求具有全国统一定制资格、资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也不得规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审批许可。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地方性行政许可对跨地区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详细规定实施过程。同样,地方性法规可在遵循国家级法规的前提下,具体规定行政许可的执行。同时,规章也可在上级法规限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提供精确的执行指导。然而,法规与规章在实施上级法规设定的许可时,不得增加额外的许可要求;对于许可条件的细化,也不得附加与上级规定相悖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了本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立行政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允许设立行政许可的项目,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设定。相比之下,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的政府规章仅能设定临时性质的行政许可。这类临时性的许可如需持续执行,应在生效一年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申请,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特许经营许可权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最终由地方政府来裁定。仅当政府愿意释放相关权限时,企业方能启动特许经营模式。政府握有决定是否引入特许经营项目的核心权力。例如,2015年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行业的主管部门或是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提出。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否由地方政府决定,但地方政府不具备制定长期行政许可的权限。
 
(二)获得方式存在差异
 
1、政府许可
行政许可经申请审批取得,数量无限,审批周期受限。首先,《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构成行政许可授予的必经程序。其次,行政许可通常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只要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经申请即可获得许可。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期限,行政机关必须在期限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
 
2、专营权
特许经营权的获取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具有一定的名额限制,但选择的具体时间并不限定。首先,在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政府会先提出拟特许的项目,然后邀请企业进行竞标,而不是由企业向政府提交申请等待审批。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实施机构需按照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其次,特许经营权的数量是有限的。最后,虽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必须采用竞争方式来挑选特许经营者,但并未对这一过程的具体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三)具体内容有所差异
 
1、政府许可
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确定,体现出较强的规范性。首先,行政许可无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企业提出申请,政府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许可,无需签订合同或进行协商,行政机关也不会对相对人做出让步。其次,行政许可不能由双方自行选择。只要相对人满足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就必须授予许可,没有额外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内容固定,行政许可的核心内容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2、特许经营许可权
特许经营的范畴由双方协定确定,政府需与企业签署协议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这成为辨别特许经营与行政许可的关键分界点。无论特许经营协议被视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其本质上的契约特性都不可被忽视。
具体来说,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契约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达成的共识性。在特许经营模式中,双方的合作基于深入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这个协商过程体现了双方的妥协与合作精神。比如,政府为了成功吸引企业参与竞标,常常提供诸如便利、支持或补贴等激励措施。
(2)协议双方的双向选择机制。当多个地区设有特许经营项目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挑选一个最适合的项目参与竞标;而政府则可以在多个竞标企业中仔细评估,最终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授予特许经营权。
(3)协议内容具备高度灵活性,尤其是在双方可以就项目的收益分配和资金筹集方式展开讨论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企业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取收益,并且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同时鼓励企业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的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支持以相关的收益作为还款的来源。
 
(四)获取成本存在差异
 
1、政府许可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主要关注的是审批过程,并不直接涉及被许可人的经济效益或融资需求,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在许可实施过程中通常不应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公平地获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许可以及对其进行监管时,一般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另外规定了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执行。此外,关于行政许可申请表格使用的格式文本,行政机关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要确保行政机关能够顺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所有经费都应当被列在其预算之中,并通过本级财政进行适当的拨款和支持。
 
2、商业特许经营权
地方政府通常会采用公开透明的竞争程序来挑选特许经营者。值得注意的是,潜在的经营者往往需要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费用,并且必须承担一定的成本才有可能获得这项特权。
 
(五)未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
 
1、行政授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许可人已经获得了行政许可并提供了相应服务,那么即使其未完全履行服务承诺,政府也不应直接撤销该许可。不过,政府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 拥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许可的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提供安全、便捷、持续且合理价廉的服务,并确保向公众普遍提供服务;未经许可决定机关的许可,不得随意停止或歇业。如被许可人未能履行上述责任,行政机关有权敦促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尽责。
然而,如果没有提供服务,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和第71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销条件。因此,行政机关通常没有理由以此为由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2、特许经营模式
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生效),如果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未能遵守协议条款,政府部门有权干预该项目。具体而言,第18条指出,一旦发现特许经营公司擅自停止运营或歇业,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与安全,相关部门将有权终止协议,剥夺其特许经营资格,并且可在必要时执行临时接管措施。
 
(六)转让约束有所区别
 
1、政府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或法人获得的行政许可,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可依法转让外,否则不得进行转让。
第八十条 如果被许可人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操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则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转售、出租或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采用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专营许可权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特许经营权经得授权方的同意后,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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