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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9%的股权,评估的目标是否可以涵盖100%的股权呢?

#评估客堂 ·2025-08-24 20:42:39
问:管悦在草拟一个委托合同,这个项目的评估目的是国企A拟转让

<question>:

管悦在草拟一份委托合同时提到:“评估对象涵盖评估单位全体股东的利益范围,评估的范围则包括评估单位全部的资产与负债。”
赵明轩仔细查看后,提出了意见:“这种方式可能不够公平合理。”
管悦表示:“我注意到一些外部报告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评估对象为全部股东权益,因此最终报告结果需由使用者自行考量持股比例、控制权及认缴与实缴状况等因素。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答:

赵明轩对管悦说道:
1.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按照您所述的方式进行的情况,即在委托合同的评估对象一栏填写“股东全部权益”,以此来规避少数股权折价、控制权溢价以及认缴与实缴资金等问题,外部审计通常不会深入查证。不过我们部门始终坚持评估对象必须与经济行为一一对应的原则,若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交给部门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


2. 在这种情境下,严格来说,评估对象不应被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中所描述的评估对象需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对象保持一致。具体而言,若经济行为涉及的是9%股权的转移,则评估对象也应当是这9%的股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文件)第15条的规定,这一要求得到了明确说明。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需详细描述评估对象,通过文字和表格形式清晰表述评估范围。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涵盖以下内容:(一)验证委托评估的对象及其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相符。若存在不一致情况,须解释原因,并明确指出是否已进行审计。


3. 在评估范围方面,无论是评估9%股东的部分权益还是全部权益,其评估的范围都涵盖了全部的资产与负债。这两者并不矛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16条的规定:

<div> 在第十六条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审查如下事项:<br /> (一)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企业经济活动是否已经获得官方批准。<br /> (二)评估机构是否拥有必要的评估资质。<br /> (三)评估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br />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是否明确标注。<br /> (五)评估的资产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列出的资产范围相吻合。<br /> (六)评估依据是否充分且符合相关标准。<br /> (七)企业是否已对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记录和生产管理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性进行了确认。<br /> (八)评估过程是否遵循了相关评估准则。<br /> (九)参与评估审核的专家们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 </div>


作者:高勐 栾广宇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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