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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进行重组整合时,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那么转让价格可以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净资产值来确定。不过,这一价格必须不低于通过评估或审计所得的净资产值。
我想了解一下,在提到“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时,这个值是代表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还是指转让方在会计账目中记录并通过审计确认的被转让股权(即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答2021-11-3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让价格可以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的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在此情况下,最近一期的经审计财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具体指的是转让目标企业在最新完成审计后的净资产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