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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净资产值确认

#评估客堂 ·2025-12-07 07:56:37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涉及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的重组整合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来确定。在此情形下,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国有权益的完整性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通常指的是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而非转让方账面上记录的该股权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 换言之,该数值应以目标企业自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反映的是目标企业在最新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这一指标更真实地体现了被转让股权所对应资产的实际价值,是评估股权交易对价的重要依据。 而转让方账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基于其取得该股权的成本、后续权益法核算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可能与目标企业实际净资产存在差异,不能完全代表其公允价值。因此,在涉及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定价等场景中,“最新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应理解为标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而非转让方账面的股权成本或账面价值。


答2021-11-3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让价格可以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其中所指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机构依法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净资产数额,即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经过审计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总额。该数值作为国有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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