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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研究境外关于TOGC(特定金融工具交易)无需征收增值税的制度安排,本文选取新加坡、澳大利亚与英国作为代表性案例,系统比较并整合三者相关规则。在分析过程中,着重提炼其共通之处,而非聚焦差异对比,旨在构建一个较为完整、具参考价值的境外TOGC增值税处理框架,为我国相关政策设计提供有益借鉴。

注:
活跃营业测试:交易中涉及的营业(business 或 enterprise)必须处于实际运营状态,具备持续开展商业活动的迹象,且在一定时期内表现出稳定的交易频次与经营规模。此外,该营业须具备完整或部分的运营要素,能够维持其持续运作,其本质在于活的、动态的经营体系,而非静态的资产机械堆叠。
共识验证: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双方须达成清晰一致的理解,或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记载该资产涉及的业务属于持续性经营活动。
独立运行测试:并不要求全部营业内容均发生转让,仅需部分转让的业务单元具备独立运作的能力即可。参考因素包括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拥有独立的管理架构、实行单独的财务预算与核算体系等。
相同用途测试:买方在完成资产交易后,须确保该资产的使用目的与原有经营用途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核心功能或经营方向,以维护企业经营基本结构与连续性的稳定。
持续运营检验:交易完成后,买方不得随即撤销或清算该业务实体;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审查:在交易发生前或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须为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切实履行会计账簿的保存与记录职责,准确载明交易涉及的资产及其对应价值。此外,卖方须在交易完成后,将企业完整的会计账簿资料移交给买方(适用于新加坡地区)。
有偿转让:此类交易均涉及对价支付,属于非无偿行为,这正是构成应税销售(supply)的核心要件之一。
来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