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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9%股权,评估对象能是100%吗?

#评估客堂 ·2025-10-20 08:16:52
问:管悦在草拟一个委托合同,这个项目的评估目的是国企A拟转让

您好!看起来您可能想提出一个问题,但内容暂时为空。能否请您补充一下具体想咨询或讨论的内容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管悦在起草委托合同时,针对该项目的评估目的——即国有企业A拟转让其持有的国有企业B 9%的股权,她在合同中表述为:“本次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涵盖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赵明轩瞥了一眼合同,不禁皱眉道:“这样的安排显然不够公正。”
管悦表示:“在一些外部报告中,我注意到有这样的处理做法——委托合同中明确评估对象为全部股东权益,而最终的评估结论则提示报告使用者需自行结合持股比例、控制权因素以及认缴与实缴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合理且符合实际的。”


当然,请提供您希望我回答的问题或需要改写的内容,我将为您重新表述,确保表达更原创、流畅。

赵明轩凝视着管悦,轻声说道:
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将评估对象表述为“股东全部权益”以规避少数股东权益折价、控制权溢价以及认缴与实缴出资差异等复杂问题的情况,此类做法在一些外部审计环节中较少被深入质疑。然而,我部门始终坚持评估对象必须与具体经济行为严格匹配的原则,确保评估逻辑的合规性与严谨性。若遇特殊情况需突破常规处理,必须提交部门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与决策,以保障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2. 在本案例中,从严格意义上讲,评估对象不应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中所明确的评估对象,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标的保持一致。也就是说,若本次经济行为系转让标的公司9%的股权,则相应的评估对象理应仅为该部分9%的股权权益,而非企业整体股东全部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对象作出清晰、详尽的描述,采用文字表述与表格相结合的形式,明确界定评估范围。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须具体说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方所指定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是否与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保持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应详细说明差异具体内容及产生原因,并进一步说明该差异是否已通过审计程序确认,相关审计意见是否已纳入评估依据。


从评估范围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针对9%的股东部分权益,还是整个股东权益的评估,其涵盖的范围均为企业全部的资产与负债,这一原则并不相互冲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16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审查: (一)资产评估所依据的经济行为是否已依法取得批准; (二)承担评估工作的机构是否持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 (三)参与评估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否合理,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否明确标注; (五)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复文件中界定的资产范围完全相符; (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与依据是否科学、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 (七)企业是否已就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财务会计信息及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整个评估工作流程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组成员是否对评估结论达成共识。


作者:高勐 栾广宇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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