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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中审计净资产确定

#评估客堂 ·2025-10-20 08:16:47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进行重组整合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其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格可依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在此类情形下,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通常指的是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即标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金额,而非转让方账面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 - **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是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确认的归属于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反映的是目标企业真实的资产与负债状况。 - **转让方账面价值**:则是指转让方在自身会计账簿中对所持该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可能与目标企业实际净资产存在差异,特别是当投资时间较久或被投资企业盈利或亏损较大时。 因此,在股权转让定价、资产评估或国资监管等场景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一般以**目标企业**的审计结果为准,用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而转让方自身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仅作为内部会计处理参考,不能等同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 简言之,应以**标的企业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准,而非转让方账面持有的该股权的账面价值。


答2021-11-3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让价格可以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其中所指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即为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数额。

相关标签: 评估 房地产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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